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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实习就业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3 23:07:50

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真正实现择优推荐,以此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刻苦学习的精神,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以实现就业率高,就业稳定率高、就业质量高的工作目标,制定本规定。

一、就业推荐原则

1、毕业班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凡经学校推荐的毕业生,必须具备毕业生资格。

3、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4、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各专业学生按综合积分排序择优推荐就业。

5、鼓励学生自谋职业,自我创业。

6、凡是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推荐。

(1)受到处分并且就业推荐前未撤消处分者。

(2)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超过四门者。

(3)操行考核总评不及格者。 

(4)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或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

(5)有欠费现象。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有关规定

1、规范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1)毕业班学生每人均需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下同)

(2) 凡不需学校安排就业的学生除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外,还需填写《自主择业申报表》。

(3)《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毕业班学生及其家庭信息由学生如实提供,在校表现由班主任负责鉴定,鉴定要求如实反映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并由学生科审核。

(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考试、考查课程科目及学习成绩由教务科负责填写并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5) 在校奖励情况指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奖励。填写时必须写明获奖时间、获奖项目、是否有证书等。

(6) 在校从事社会工作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种社会工作。填写时必须写明任职时间与担任职务及任职业绩。

(7) 受学校处分或延迟毕业的学生,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暂由学生科扣发至处分撤销或延迟期满为止,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时,须持审批同意的申请书。

(8) 学费或其他款项尚未交清的学生,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暂由就业科保管至款项交清为止,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时需出具学校财务部门的交款凭证。

(9)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要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补办,确因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办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就业科、学生科、教务科同意批准后方可补办。

(10) 没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毕业生,不享有就业推荐资格。

2、就业推荐积分统计办法

(1) 就业推荐积分由理论成绩、实习成绩、操行量化考核三部分组成。即把学生在校每一学期的各项成绩进行累加,毕业时按积分高低排序,学校依序向用人单位按比例推荐。

(2) 理论成绩按总分计算占40%、实习成绩占40%、操行考核占20%。

(3) 当积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推荐:

j有技能等级证书;(技能等级高者优先)

k优秀学生会干部;

l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毕业前最后学年获得者优先)

m表现突出的班委会、团支部干部;

n荣获各项荣誉表彰的优秀学生;

o操行量化考核表现突出的学生

(4) 就业推荐积分核算由班主任负责,教务科、学生科统一管理,结果上报就业科备案。

(5) 原则上按学期核算积分并及时在班级公布,以接受全班学生的反馈意见,并通过积分排名引导学生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推荐程序

1. 就业科负责公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并及时通知班主任做好推荐准备。

2. 班主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积分高低上报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就业科根据积分的高低严格把关,安排面试。

3. 面试准备工作由就业科负责,面试时由就业科将推荐名单报送给用人单位。

4. 经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不再享受被推荐的资格;未被录用者继续享有被推荐的资格。

5. 在事先征得就业科同意的情况下,被推荐的学生有权根据个人就业志向及用人单位的情况放弃面试的机会,享受下一次被推荐的资格;否则将被视为已推荐,其积分排序列入下一轮。

6. 推荐参加面试的人数由用人单位决定,否则以用人单位录用人数的2—5倍为限。

7. 参加用人单位面试名单与面试结果由就业科及时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对就业推荐名单存有疑义的,可及时向就业科反映。

8. 为了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对通过非学校推荐渠道找到工作单位的,其就业推荐排序依然给予保留。

9. 被录用的毕业生,需提前到用人单位见习的,必须出具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写明见习期间安全责任自负并由家长同意,上报就业科,就业科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将视为擅自离校,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0. 本规定自讨论通过起执行。

四、有关情况说明

1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在学校监督下,必须与用人单位签署学生《就业协议书》,之后方可安排办理报到手续。

2、 推荐顶岗实习的毕业生,必须按企业实习期间的规定要求上岗工作,未经用人单位或学校同意,在实习期内擅自离职者,视为毕业实习不及格,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予以缓发毕业证书(待修满毕业实习学分后方可发放)。

 

 

                                                                                 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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